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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i Jing XV

喪服小記

  1. 斬衰,括髮以麻;為母,括髮以麻,免而以布。齊衰,惡笄以終喪。

  2. 男子冠而婦人笄,男子免而婦人髽。其義:為男子則免,為婦人則髽。

  3. 苴杖,竹也;削杖,桐也。

  4. 祖父卒,而後為祖母后者三年。

  5. 為父母,長子稽顙。大夫吊之,雖緦必稽顙。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,其餘則否。

  6. 男主必使同姓,婦主必使異姓。

  7.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。

  8. 親親,以三為五,以五為九。上殺,下殺,旁殺,而親畢矣。

  9.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,以其祖配之,而立四廟。庶子王,亦如之。

  10. 別子為祖,繼別為宗,繼禰者為小宗。有五世而遷之宗,其繼高祖者也。是故,祖遷於上,宗易於下。尊祖故敬宗,敬宗所以尊祖禰也。

  11. 庶子不祭祖者,明其宗也。庶子不為長子斬,不繼祖與禰故也。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,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。庶子不祭禰者,明其宗也。

  12. 親親尊尊長長,男女之有別,人道之大者也。

  13. 從服者,所從亡則已。屬從者,所從雖沒也服。妾從女君而出,則不為女君之子服。

  14. 禮不王不禘。

  15.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;其為妻也,與大夫之適子同。

  16. 父為士,子為天子諸侯,則祭以天子諸侯,其尸服以士服。父為天子諸侯,子為士,祭以士,其尸服以士服。

  17. 婦當喪而出,則除之。為父母喪,未練而出,則三年。既練而出,則已。未練而反,則期;既練而反,則遂之。

  18. 再期之喪,三年也;期之喪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喪,三時也;五月之喪,二時也;三月之喪,一時也。故期而祭,禮也;期而除喪,道也。祭不為除喪也。

  19. 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,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。

  20. 大功者主人之喪,有三年者,則必為之再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。

  21. 士妾有子,而為之緦,無子則已。

  22. 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,而父稅喪,己則否。降而在緦小功者,則稅之。

  23. 為君之父母、妻、長子,君已除喪而後聞喪,則不稅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;其餘,從而服,不從而稅。君雖未知喪,臣服已。

  24. 虞,杖不入於室;祔,杖不升於堂。

  25. 為君母后者,君母卒,則不為君母之黨服。

  26. 絰殺五分而去一,杖大如絰。

  27. 妾為君之長子與女君同。

  28. 除喪者,先重者;易服者,易輕者。

  29. 無事不辟廟門。哭皆於其次。

  30. 復與書銘,自天子達於士,其辭一也。男子稱名,婦人書姓與伯仲,如不知姓則書氏。

  31.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。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。麻同,皆兼服之。

  32. 報葬者報虞,三月而後卒哭。

  33. 父母之喪偕,先葬者不虞祔,待後事。其葬,服斬衰。

  34. 大夫降其庶子,其孫不降其父。大夫不主士之喪。

  35. 為慈母之父母無服。

  36. 夫為人後者,其妻為舅姑大功。

  37. 士祔於大夫則易牲。

  38. 繼父不同居也者;必嘗同居。皆無主後。同財而祭其祖禰為同居;有主後者為異居。

  39. 哭朋友者於門外之右南面。

  40. 祔葬者不筮宅。

  41. 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,祔於諸祖父之為士大夫者,其妻祔於諸祖姑,妾祔於妾祖姑;亡則中一以上而祔。祔必以其昭穆。諸侯不得祔於天子,天子、諸侯、大夫可以祔於士。

  42. 為母之君母,母卒則不服。

  43. 宗子,母在為妻禫。

  44. 為慈母后者,為庶母可也,為祖庶母可也。

  45. 為父、母、妻、長子禫。

  46. 慈母與妾母,不世祭也。

  47. 丈夫冠而不為殤,婦人笄而不為殤。為殤後者,以其服服之。

  48. 久而不葬者,唯主喪者不除;其餘以麻終月數者,除喪則已。

  49. 箭笄終喪三年。

  50. 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,繩屨。

  51. 練,筮日筮尸,視濯,皆要絰杖繩屨。有司告具,而後去杖。筮日筮尸,有司告事畢而後杖,拜送賓。大祥,吉服而筮尸。

  52. 庶子在父之室,則為其母不禫。庶子不以杖即位。父不主庶子之喪,則孫以杖即位可也。父在,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。

  53. 諸侯吊於異國之臣,則其君為主。

  54. 諸侯吊,必皮弁錫衰。所吊雖已葬,主人必免。主人未喪服,則君於不錫衰。

  55. 養有疾者不喪服,遂以主其喪。非養者入主人之喪,則不易己之喪服。養尊者必易服,養卑者否。

  56. 妾無妾祖姑者,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。

  57. 婦之喪、虞、卒哭,其夫若子主之。祔,則舅主之。

  58. 士不攝大夫。士攝大夫,唯宗子。

  59. 主人未除喪,有兄弟自他國至,則主人不免而為主。

  60. 陳器之道,多陳之而省納之可也;省陳之而盡納之可也。

  61. 奔兄弟之喪,先之墓而後之家,為位而哭。所知之喪,則哭於宮而後之墓。

  62. 父不為眾子次於外。

  63. 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。

  64. 下殤小功,帶,澡麻不絕本,詘而反以報之。

  65. 婦祔於祖姑,祖姑有三人,則祔於親者。

  66. 其妻為大夫而卒,而後其夫不為大夫,而祔於其妻則不易牲。

  67. 為父後者,為出母無服。無服也者,喪者不祭故也。

  68. 婦人不為主而杖者:姑在為夫杖,母為長子削杖。女子子在室為父母,其主喪者不杖,則子一人杖。

  69. 緦小功,虞卒哭則免。既葬而不報虞,則雖主人皆冠,及虞則皆免。為兄弟既除喪已。及其葬也,反服其服。報虞卒哭則免。如不報虞則除之。遠葬者比反哭者皆冠,及郊而後免反哭。

  70. 君吊,雖不當免時也,主人必免,不散麻。雖異國之君,免也。親者皆免。

  71. 除殤之喪者,其祭也必玄。除成喪者,其祭也朝服縞冠。

  72. 奔父之喪,括髮於堂上,袒降踴,襲絰于東方。奔母之喪,不括髮,袒於堂上,降踴,襲免于東方。絰即位成踴,出門哭止。三日而五哭三袒。

  73. 適婦不為舅後者,則姑為之小功。